項目基本信息 | |
編號 | FC00004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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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福建供銷大廈商場招租 |
掛牌價 | 詳見招標文件萬元 |
保證金 | 詳見公告 |
掛牌開始日期 | 2011-04-15 |
掛牌結束日期 | 2011-05-06 |
是否延牌 | 否 |
聯(lián)系人 | 林小姐 |
聯(lián)系電話 | 87821728 |
地址 | |
發(fā)布機構 | 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 |
受委托,現對以下租賃標的廣泛征集競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賃標的:福建供銷大廈一層、二層商場及地下層整體打包招租,租賃期限5年,第一年年租金掛牌價500萬元,從第二年起每年年租金按上年度租金3%累進遞增,從第四年起每年年租金按上年度租金5%累進遞增。
二、標的基本情況及風險提示
租賃標的位于福州市八一七北路68號,東街口商圈,其中第一層使用面積約881平方米,第二層使用面積約1112平方米,地下層使用面積約714平方米(以上不含公攤面積,具體使用面積以出租方提供的紅線圖標示的實際使用面積為準)。租賃標的現對外出租,原承租方表示在同等條件下愿行使優(yōu)先承租權。租賃標的的租賃期限自承租日起算。
三、租賃用途:以商業(yè)為主,不得經營酒店業(yè)、中餐業(yè)。
四、承租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資信良好,注冊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的境內企業(yè)法人;
2、競價保證金人民幣150萬元。
五、需要承租人接受的基本條件
1、本租賃標的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承租人應嚴格履行中標后所簽訂的《資產租賃合同》;每月5日前繳交當月租金,在次月收到出租方《分攤費用通知單》后三天內繳清水電費。逾期支付租金或水電費,除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外,出租方有權對承租方進行停水停電,并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沒收租賃保證金,收回場地,并要求承租方賠償所有的損失。
2、承租方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3天內向出租方繳納相當于合同約定的3個月租金的租賃保證金及壹拾萬元人民幣水電費保證金,逾期視為違約,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沒收競價保證金。移交場地日即為承租日,承租人可享有15天免租金裝修期。
3、承租人自行負責辦理正常經營有關的需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的手續(xù)(如:消防、衛(wèi)生、規(guī)劃、環(huán)保、裝修裝飾等審批手續(xù)和驗收許可等),所需費用由承租人承擔,批準手續(xù)必須報出租方備案。
4、租賃標的外墻及外立面使用權歸出租方所有,承租方需要制作店面招牌、廣告牌、外墻附著物等,必須事先書面報經出租方批準同意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5、承租方應承擔租賃資產的正常維修維護、消防及安全生產等工作,由此產生的費用及責任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為租賃場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服從出租方統(tǒng)一管理與監(jiān)督,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消防設備設施應接入出租方的消控中心系統(tǒng),并確保系統(tǒng)正常使用。
6、租賃場地由出租方統(tǒng)一供水供電。出租方提供應急備用發(fā)電設備一套。
7、承租方裝修裝飾不得破壞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和外墻,裝修裝飾方案必須書面報經出租方審核同意,且應按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裝修裝飾的所有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合同期滿,承租方所有裝修裝飾無償歸出租方所有,并完整無條件將所承租資產交還出租方,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補償要求。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對所租賃資產的裝修、裝飾進行拆除、搬離、損毀,否則視為違約行為。若因承租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中途終止,承租方除承擔上述義務外,出租方還將沒收承租方的租賃保證金。
六、公告期限:2011年4月15日—2011年5月6日。
七、咨詢電話:0591-87853074、87821728;聯(lián)系人: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