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基本信息 | |
編號 | FC00005298 |
---|---|
名稱 | 武夷山監(jiān)獄東山埔舊辦公樓南面荒地招租 |
掛牌價 | 詳見招標文件萬元 |
保證金 | 詳見公告 |
掛牌開始日期 | 2014-03-11 |
掛牌結束日期 | 2014-03-31 |
是否延牌 | 否 |
聯(lián)系人 | 林先生 |
聯(lián)系電話 | 87891629 |
地址 | |
發(fā)布機構 | 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 |
受委托,現(xiàn)對以下租賃標的廣泛征集競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賃標的:武夷山監(jiān)獄東山埔舊辦公樓南面荒地。租賃期限15年。第一年年租金掛牌價3000元,自第4年起(含第4年)每3年年租金在上3年年租金基礎上遞增5%。租金按年結算,租賃履約保證金為3000元人民幣。
二、標的基本情況
租賃標的位于武夷山市興田鎮(zhèn)東山埔,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閩國用(2001)字第0012號。土地證上地址為武夷山監(jiān)獄第一大隊區(qū)域(東山埔、上埔),證上用途為:耕地、園地等。其中租賃標的占地面積5.68畝。以上標的面積以實際看樣為準。
三、租賃用途:僅作為倉儲使用。不得經營養(yǎng)殖、家禽宰殺等對周邊環(huán)境污染較為嚴重的行業(yè)以及法律明文禁止從事的行業(yè)。
四、承租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有能力經營管理標的,支付租金,承擔經營風險,履行合同義務的資信良好的境內企業(yè)法人。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條件
1.如遇國家、地方政府建設征地或出租人建設用地,涉及承租的土地,對于本合同的規(guī)定相應終止使用的部分土地,承租人支付出租人的總租金數(shù)依該土地年租金拆成畝租金折算減少土地面積租金,總金額做相應減少。
2.承租人不得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抵押、擔保,否則出租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沒收履約保證金。
3.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因生產經營需要搭建臨時性的簡易建筑物或構筑物,需向出租人提出申請,待出租人同意后方可搭建。
4.合同期滿或解除,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購買或補償其在地上自行種植的作物或添置的物品;
5.承租人自行承擔承租土地的自然風險、生產安全、行政安全責任。
6.承擔承租土地與原承租人及其他人之間的糾紛協(xié)調處置事宜。對承租的土地如受他人占用及損害時有維護權益的責任。
7.承擔方承租土地范圍中原有邊角地、拋荒地、棄耕地、他人占用地的收回和墾復并承擔相應費用。
8.在租賃期間必須以承租人的名義對土地進行管理經營,不得以出租人名義進行任何活動。
9.合同期滿,其地塊上的定作物及其它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出租人無償取得
10.承租方因管理不善,造成土地荒蕪、沙化等危及土地安全或不能履行合同,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按50000元/畝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11.土地使用不得破壞基礎農田設施,包括管線、道路等,一經發(fā)現(xiàn),必須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并向作業(yè)區(qū)支付50000元以下的間接損失費。
12.承租人在簽訂本合同前,認可承租標的范圍與面積及其周邊現(xiàn)狀,合同生效之日視為土地移交到位。承租人應當?shù)疆數(shù)厝嗣裾嚓P管理部門認真咨詢、了解,知悉其經營手續(xù)和相關情況,并向當?shù)卣嚓P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因承租人經營原因,需對水、電等相關配套設施的,由承租人自行解決并承擔費用。雙方簽訂合同后,非出租人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使用承租標的進行生產經營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3.承租人不享受針對該承租標的的任何征收補償和安置,但承租人有權依據(jù)征遷時的本市(武夷山市,下同)征遷規(guī)定享受其種植農作物的青苗補償,該補償費用由征遷方承擔,出租人不再給承租人其它任何補償或賠償。
14.由于政策法規(guī)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國家地方政府建設征地或出租人建設使用土地,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shù)計算,多退少補。
六、競價方式:網絡動態(tài)報價。
七、公告期限:2014年3月12日—2014年3月31日(若在此期間未征集到承租方,公告期限以每五個工作日順延,直至2014年5月31日期間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
八、咨詢電話: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
聯(lián)系人:
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2號中山大廈B座十層。